福建省热电行业协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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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热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Thermoelectric Association,缩写为FTA 。

福建省热电行业协会工作条例

(2016年6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热电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Thermoelectric  Association,缩写为FT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大专业从事热电行业包括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协作,平等共赢,促进福建省热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白龙路3号D栋 ,邮编:350003。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全省热电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制订福建省热电行业发展自律性行规行约,建立平等共赢的发展机制;

(三)宣传普及热电行业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协作、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项目对接活动;

(四)组织研究探讨热电行业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热电行业有关技术、经济、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推广实施;

(六)组织参加有关热电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活动,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和团体的联系;

(七)参与相关学术刊物和网站的编辑维护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热电行业发展动态,及时了解最新技术,推广先进管理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热电行业队伍的专业素质;

(九)接受会员单位、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百花齐放,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在福建省内从事公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包括自备热电厂或自备供热)的企业;

(二) 在福建省内从事垃圾发电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企业;

(三) 在福建省内拥有余热余压发电的企业;

(四) 在福建省内从事与热电联产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业务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施工、调试单位。

(五) 在福建省内从事与热电行业相关的设备材料制造、供应等单位。

(六)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研究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五)在行业、学科领域从事与热电行业相关的业务;

(六)参加或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